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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

2018年7月2日  嘉兴诈骗罪非法集资罪辩护律师   http://www.jxzpbhlaw.com/
  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: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,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先行拘留:(1)正在预备犯罪、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;(2)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;(3)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;(4)犯罪后企图自杀、逃跑或者在逃的;(5)有毁灭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;(6)不讲真实姓名、住址、身份不明的;(7)有流窜作案、多次作案、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。

文章来源: 嘉兴诈骗罪非法集资罪辩护律师
律师: 王建华 [嘉兴]
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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